第一条 考试巡视员在履行巡考职责时必须佩戴巡考标志牌,严守纪律,秉公办事,尽职尽责。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,不迟到、不早退,不擅离职守。提前到岗检查考前准备工作,检查各考场安排情况,考场卫生布置如何,做好记录。
第二条 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文件和规章制度,熟悉监考业务,指导监考工作。
第三条 考试巡视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、检查工作,严格维护考场纪律、制止违规行为,确保考试公正、顺利地进行。
第四条 考试期间应在所负责考场的范围内流动巡视,全程不得脱岗。认真检查监考员是否按照监考工作标准程序操作。
第五条 有权制止除佩戴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。手机可以开机但是必须处于振动状态,便于与考务办公室联系。
第六条 检查所负责考场出现的问题、做好记录。检查监考员的监考情况和工作态度:监考员是否携带手机入场,监考员是否按要求组织考生入场、检查考生证件、收缴考生物品强调考试纪律、监考员是否违规违纪、监考员是否履行职责;抽查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,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。
第七条 处理好考场内的偶发事件,不准监考员与考生发生冲突,不准监考员给考生解释题意,不准监考员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等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。如遇特殊情况或不能处理的情况,及时与教务处考务科(或主考)联系。
第八条 禁止提前交卷考生在考场附近逗留,禁止提前交卷考生在楼道使用手机。
第九条 熟悉监考员的“八防”、“十不准”,督促监考工作。
1.八防:防代考;防手机;防夹带;防偷看和抄袭;防传递;防换卷;防带走试卷(答卷);防漏收答卷。
2.十不准:不准迟到、早退;不准解释题意和抄题做题;不准看书看报;不准携带手机入场;不准抽烟;不准打瞌睡;不准在考场内谈笑;不准随意翻看考生试卷和答卷;不准把试题传出考场外;不准擅离考场。
第十条 不得协助或支持监考、考生违规,不得扰乱考场秩序、动用考场的试卷资料,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。
第十一条 如果考场内有考试违规情况,应配合监考员做好相关认定工作。与监考员密切配合,发现作弊考生,督促监考员将违规违纪情况如实记入相应的记录单上。
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,填好《郑州财经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》,对考试工作认真总结并做出客观评价,及时交教务处考试中心。
- 上一篇: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试卷评阅工作细则
- 下一篇:郑州财经学院监考员职责